高标准把好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入口关

   日期:2023-07-21     浏览:214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通知》的一大特色及亮点在于对标学校教职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通知》的一大特色及亮点在于对标学校教职员工的师德标准,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监管,明确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者身份底色。这体现出“双减”深化时期校外培训监管工作的理念更新。

    长期以来,社会大众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认知处于模糊地带。不少人乃至培训机构自身倾向于将机构的教学人员视为培训师而非教师,并将其管理人员及教辅人员视为服务业从业者,忽视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师德操守。造成上述认识错位的根源在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来源的复杂性,以及多年来的商业化培训模式。这一局面对培训机构发展及培训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既不利于培训机构把好人员准入的“入口关”和师德操守的“过程关”,也不利于从业人员自身端正教学态度和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校外培训的本质是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差异化的学习需求而进行的教育服务,是学校公共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对于校外培训活动而言,教育性及公共性是其基本底色。因此,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身份属性是教育机构,而其从业人员的身份底色是教育工作者。若不能全面认清培训行为、培训机构及培训人员的身份属性,便容易造成培训行为功利应试、培训机构盲目逐利、培训人员操守失范等损害教育生态的偏差现象。而“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治理的一个题中之义便是对上述认识偏差进行纠偏,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道德品行和专业操守等方面进行底线审核。

    此次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是对《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深化发展。根据《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应参照学校教职员工执行。而此次印发的《通知》依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将准入查询的内容范围拓展至其他违法犯罪及师德失范行为。同时,明确了查询对象不仅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还包括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并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同时纳入准入查询工作范围。上述细节变化的背后是校外培训监管理念的更新发展,即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整体纳入教育工作者的大范畴进行监管,严格对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设定监管准则,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

    当然,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者身份底色,并不意味着完全对标学校教师进行师范专业背景和教育专业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校外培训作为一种校外教育,其价值在于满足个体差异化学习的需要,以差异化选择机制补足校内教育的短板。因此,对校外培训进行监管,应避免设定过于刚性的专业门槛,以保障校外培训的活力和家庭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对于教育者的专业素养亦有不同要求,应从尊重教育规律的角度理性看待上述差异,并在监管方面保留一定的制度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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