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中「生活消费」的定义

   日期:2023-07-21     浏览:261     评论:0    
核心提示:最近讨论一个话题,就是「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涉及虚假宣传,能否进行三倍索赔?有观点认
 最近讨论一个话题,就是「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涉及虚假宣传,能否进行三倍索赔?

 

 

有观点认为,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生活服务」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进行三倍索赔。

 

 

关于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目前市面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解与适用的有关书籍是中国工商出版社(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事业单位)于2009年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D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

 

 

先总结下该书阐述的关于「生活消费」的定义,在该书中,生活消费是为了与生产经营相区分,也即区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如「医疗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这些概念划分,其实是《消法》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演化。

 

 

比如该书第2-3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的商品是通过流通过程销售的那部分产品,不论是否为经加工制作的产品或天然品,也不论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更不论是否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这里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很广,涵盖了人们 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第3-4页

 

 

「(四)消费者的消费是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我们知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告诉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进行消费活动时他才是消费者。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当初的「生活消费」的概念,并未将医疗活动等区分开,该概念的原意只是作为对「生产经营」的区分。

 

 

包括医美消费服务,在医美纠纷之初,法院观点认为医美消费服务属于医疗诊疗活动,因此不适用《消法》的三倍索赔。但之后法院的观点才逐渐统一,认为医美纠纷适用《消法》调整。

 

 

因此关于「生活消费」就是上文提到的,是在实践中逐步演化的概念,并非仅限于大家理解的「衣食住行」范围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往往根据主管单位进行认定是否属于「生活消费」,业务范围属于「市场监督部门」监管,那么我认为是能被「生活消费」概念涵盖的。

 

 

因为「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单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我认为其业务能适用《消法》调整的原因。当然司法实践是否会认定受《消法》调整存在不确定性(就像医美服务),但是这也是上文提到的「概念演化」,在立法机关未明文规定哪些具体的行业属于生活消费时,这是可以进行主张和尝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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